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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監管】中國經濟時報:讓·梯若爾的理論對國企改革的啟示

【國資監管】中國經濟時報:讓·梯若爾的理論對國企改革的啟示

發布時間:2015-01-15 信息來源:


    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發給了法國經濟學家讓·梯若爾,頒獎詞贊揚了他在企業的市場勢力和政府規制領域的開創性研究。事實上,讓·梯若爾也是公司治理和證券設計領域的頂尖學者,其有關理論對我國國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讓·梯若爾的研究發現,投資于企業的股東是否存在流動性,對于公司治理有重要影響。如果缺乏股東的流動性,不但股東會被企業套牢,從而失去其他更好的轉投資機會,導致資本回報的損失,而且也會助長企業管理層的道德風險,而缺乏流動性的股東則被“劫持”。當然,不能流動的大股東也可能與管理層形成合謀,導致債權人以及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蝕。不過,如果股東的流動性太強,股東對企業的長期責任就會弱化,難以成為企業的積極型監督者,這也會助長管理層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對于持股比例高的核心股東而言,股東缺乏流動性和具有過強的流動性,都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提升企業的長期競爭力。因此他認為,既要設計股東的退出機制,又不至于使股東過于流動,對于企業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如何使股東具有流動性?除了股東自己的持股策略(固定性持股還是非固定性持股)之外,他認為,增加股權投資者的數量,促進股權投資者的多元化,包括那些以短期套利為目的的流動性股權投資者的出現,以及股權交易市場的活躍,都能增加股東的流動性。如果股份集中的核心股東不具有流動性,則要強化其作為積極型監督者的激勵,主要是減少監督成本,提高監督的個體收益。積極型監督者重點關心公司的未來發展,會主動地收集和分析公司的信息,形成判斷,從而主動影響管理層的決策,特別是那些涉及公司未來發展的決策,并在影響決策無效和矛盾激化的情況下解聘管理人員、更換管理層。如何抑制股東的過度流動?股份集中的核心股東的存在,核心股東能夠成為積極型監督者,都有利于抑制股東的過度流動。

  讓·梯若爾的研究還表明,盡管核心股東的存在很有必要,但如果積極型監督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份,也可能會出現過度監督的問題,過度監督會打擊管理層的積極性,管理層和監督者之間會出現矛盾,管理層將減少那些創新性和創造性的活動,這顯然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以新進入的監督者來取代在位的監督者,可能是一種打破惡性循環的選擇,并且也可以用來打破在位的監督者與管理層形成的合謀關系和利益交換關系。不過,新進入的監督者與管理層建立相互信任和健康的關系需要時間,這對公司的穩定性也帶來考驗。

  讓·梯若爾并未專門研究過國企。但是從他的理論研究來看,如何改變國企中國有資本的凝固化狀態,建立國有產權退出機制,形成國有股東的流動性,是一個首要問題。我國在建國之后相當長時間里,國有資本的主要使命是為新中國建立一個基本齊全的工業體系、實現工業化,那時國家需要通過各種方式來加速國有資本的積累并迅速投入到工業建設中去,國有股東的流動性并不重要,甚至國有企業的競爭力也并不重要(那時靠計劃經濟來實現國有企業之間的分工協作,而不提倡企業之間的競爭)。而現在,齊全的工業體系早已形成且出現了明顯的產能過剩,產業發展可以吸收充裕的社會資本而不僅僅依靠國有資本,企業需要在市場體系當中平等競爭并實行優勝劣汰,此時如果國有股東仍然不具備流動性或流動性過低,都會導致國有資本回報低下、管理層道德風險加重等問題。目前的管理層道德風險之一就是過度投資,過度投資即使不涉及貪污腐敗和盲目決策,也是一種道德風險,而且是一種安全的道德風險。許多研究一致表明,我國國企的過度投資比民企更加普遍和更加嚴重,這扭曲了經濟結構,加重了經濟增長的路徑依賴。如果缺乏流動性,容易使國有資本受到“劫持”,從而淪為一種低效和廉價資本。

  筆者認為,要使我國國有股東獲得流動性,就應該向各類非國有投資者開放國有股的購買和再出售,當然前提是要使這些購買者相信,他們的財產權利將有可靠保護。新加坡淡馬錫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是果斷打通了國有股的退出通道,提高了國有股東的流動性,使淡馬錫從一個國有企業的控股公司,基本轉型為一個持有流動性和分散性股份為主的財富基金。盡管新加坡的國有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數量明顯減少了,但是淡馬錫以國有股退出所收回的現金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流動性的轉投資,現在所擁有的國有資產組合的價值是40年前成立時的600多倍,成為新加坡人民的一筆巨大的戰略性財富。同時,淡馬錫也可以通過產業引導基金來助推新加坡戰略性產業的發展,這些基金投資之后,也屬于流動性股東而非凝固性股東。我國以后要發展重要的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主要也可采取這種方式,而非由國家“親自”設立國有全資企業的方式。

  根據讓·梯若爾的研究來推理,國企的股權多元化,特別是混合所有制基礎上的股權多元化,應該作為我國國企改革的核心策略。如果阻斷國有股的退出機制、扼制國有股東的流動性,如果回避股權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既可能導致國有股被鎖定和管理層道德風險問題,也可能導致過度監督問題,還有可能出現監督者與管理層合謀問題。也就是說,不管國有資本的出資人由什么樣的機構來承擔,是國資委還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其他機構,都不能替代股權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當然,混合所有制也有混合所有制的問題,其公司治理更加復雜,但那是更低層面的技術性問題。(本文章摘自12月26日《中國經濟時報》,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張文魁)